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簡,2243,2024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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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簡字第2243號
原 告 陳鏈勛
被 告 李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2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不滿伊毀損被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與訴外人即被告之子劉威志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後未賠償損失,竟分別於附表所示時、地,張貼附表所示A、B傳單,內容為伊毀損車輛等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傳單,且載明伊之姓名、工作地點名稱及職位,並檢附伊所開設店面之照片等足資識別個人身分等資訊,使不特定之人得以觀覽,而以此方式非法利用伊之個人資料,且散布足以貶損伊名譽之事,伊因而受有名譽權之損害。

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

聲明: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前損壞伊的車輛,拒不道歉亦未賠償,伊一氣之下才張貼系爭傳單等語,資為抗辯。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被告上揭行為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960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有罪,處有期徒刑3月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佐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號刑事卷宗之電子卷證審認無誤(見本院卷第37、47-52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6頁),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前段,並依同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因被告前述侵權行為而名譽權受有損害,其精神上自亦受有相當之痛苦,則原告依前揭規定據以請求被告給付其精神慰撫金,應屬有據。

惟慰撫金數額之認定,除依被害人所受身體上及精神上痛苦程度及所造成之影響予以衡量外,尚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各種情形以資核定。

本院審酌原告係大專畢業、目前從商、111年名下所得共4筆,並有汽車2台及投資1筆;

而被告係國中畢業,目前從事服務業(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3、7頁),111年名下所得共2筆,並有汽車1台及股票投資2筆(見本院卷證物袋)之經濟能力、被告在如附表所示多處地點張貼系爭A、B傳單之加害情形、原告所受侵害及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150萬元精神慰撫金,尚嫌過高,應予酌減為1萬5千元,始為適當,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萬5千元,及自112年6月21日(見附民卷第1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諭知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傳單內容 1 111年12月19日22時32分許 高雄市○○區○○○路00號「91手工餅乾店」旁之牆壁 91餅店老闆陳鏈勛進擊與毀損他人物品之犯罪,特此快乾,液噴灑物噴灑於,兩輛車,不良行為,高雄市○○路00巷00號前,做犯罪,事實,車牌號碼000-0000自小客車及,另外一台9389XP,手工餅的老闆,拿出,良心來講 拿出良心,來拿出良心來,給大家評評理,拿出良心來嗎,這就是,手工餅91的老闆,所做的行為,拿出自己的良心來,從111年5月2日12:02分,所做的行為,91手工餅的老闆,請拿出良心來 (檢附91手工餅乾店之照片) 陳鏈勛,拿出良心來 (上稱A傳單) 2 111年12月20日0時30分許 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前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上 1.A傳單 2.91,手工餅店,老闆,你這樣就,受不了,報警,那我們受害者要怎麼辦,要麻煩警察就是了,是應該的嗎,你報警,我也不怕,因為我沒做違法,是你自己心虛,找警察,來保護你,哼,隨時都等你你把我們的車用成,這樣已經,忍在忍。
有多久了你自己想一想一沒差,破壞,別人,的車,你良心何在,惡人先,告狀,敢報警,我沒,沒違法,盡量報警,你盡量,報警,91手工餅的老闆,拿出你的良心來,拿出良心來,91手工餅的老闆,91手工餅的老闆,隔壁鄰居,要注意這個人,他會迫害人家的車子,你的良心被狗吃了嗎,你的良心被狗吃了嗎 (檢附91手工餅乾店之照片) (上稱B傳單) 111年12月21日15時58分許 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前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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