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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2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鏈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金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上訴聲明扣除上訴人一審勝訴部分即新臺幣(下同)585,000元(計算式:600,000元-15,000元=5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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