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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簡字第2262號
原 告 林妍辰
被 告 賴絲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000年0月間,以兩造間之LINE通訊軟體,向伊傳送如附表一所示訊息(下稱A訊息);
另於「靠北女僕」臉書社團(下稱A社團)張貼附表二編號1貼文(下稱B貼文)、發表附表二編號2留言(下稱C留言)。
被告就附表一、二之言論,均貶損伊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而侵害伊之名譽權,均致伊受有精神痛苦,應賠償精神慰撫金各新臺幣(下同)20萬元、30萬元,計50萬元。
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起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A訊息屬兩造私LINE間對話內容,B貼文非伊張貼,C留言雖屬伊發表,但A訊息、C留言均未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請求無理由等語置辯。
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原告於112年3月底至同年7月中,在○○○○○○○(下稱A店)任職。
㈡被告於111年10月10日至112年4月30日止,在A店任職。
㈢A訊息屬兩造私人間LINE對話。
㈣C留言係被告發表。
四、本件爭點: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就附表一、二所為言論賠償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及數額若干?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固分別有明文。
惟按民法上名譽權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非以個人主觀感受為斷。
苟行為人之行為不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貶損,即不構成名譽權之侵害。
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亦有明文。
原告主張A訊息、B貼文、C留言屬被告侵害其名譽權之行為,經被告以前詞否認,依上開說明,原告應先舉證證明A訊息、B貼文、C留言已對原告構成名譽權之侵害。
㈡查,A訊息屬兩造私人間LINE對話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A訊息對話截圖可憑(見本院卷第15至35頁),可見A訊息係以私訊方式直接傳送給原告,僅兩造間知悉該內容,第三人無從獲悉該等言論內容,依上開說明,自不會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而無從構成名譽侵權。
故原告就A訊息部分,請求被告負賠償責任,於法無據。
㈢原告雖主張B貼文屬被告發表云云,惟經被告否認。
而原告僅陳稱:B貼文係匿名的,無法確認是被告發布。
伊有私訊A社團管理員,但回覆無法提供B貼文之IP位置等語(見本院卷第147頁),顯見原告未舉證證明B貼文係被告所為,則原告就B貼文部分,請求被告負賠償責任,亦屬無據。
㈣C留言係被告發表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固認屬實。
然觀之C留言內容,並未指名道姓,帶有詢問語氣,本無從特定被告所指「27歲」者即原告,自難遽認C留言係針對原告發言或所為指謫傳述。
況C留言縱得公開由一般不特定公眾閱覽,惟一般社會大眾並非明確知悉兩造間之糾紛,單以「27歲算小朋友ㄇ」之內容,尚屬意見表達,係被告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仍受憲法之保障,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原告既未舉證證明被告之C留言係對非可受公評之事為惡意發表,依上開說明,原告就C留言部分,請求被告負賠償責任,亦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為之立證 ,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誠桂
附表一
編號 被告傳送內容 1 你是不是覺得我在排擠你...我要走了..想知道你是怎麼看我的.. 2 你都幾歲了 妳沒有獨立思考的能力嗎 都多老了還能人云亦云 你也沒有比較好... 3 喔抓到了抓到喔 情緒化的阿姨 4 可以不要耍番嗎... 5 ...猴子沒辦法跟人講話... 6 ...不是老就代表有社會化啦 你27歲了還這樣講話我真的感到很難過... 7 我也不舒服了喔 你的臉很冒犯到我了... 8 你要出社會歷練一下.. 我一個18歲的妹妹都比你懂這些人情世故 9 我也沒有想攻擊你啦...我傻傻給你罵 我是白痴嗎 有屎還去吃喔? 10 一直打電話給人家這樣有禮貌ㄇ ...我如果今天家裡死人在哭喪... 11 你上班會偷用手機喔 12 這樣對得起付錢來看妳的客人嗎 13 這樣一點都不專業喔 14 這樣工作的態度也不好喔
附表二
編號 貼文內容 1 那個匿名突進爆C64的瓜的人.... 然後是空降助理 憑什麼他可以出來當女僕還不用考核就賣拍 班已經這樣了還多出個人來直接搶走我們的時數真的懷疑你是不是靠特殊管道進來的啦... 2 27歲算小朋友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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