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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簡字第2298號
原 告 黃富仁
被 告 高雄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謝龍隱
訴訟代理人 何旗財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請求訴外人黃澤南清償借款一案,業經本院62年度訴字第935號判決確定(下稱系爭判決),黃澤南於民國110年2月2日死亡,原告為黃澤南之繼承人。
又被告於111年9月6日以本院所核發之債權憑證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經本院執行處111年度司執字第94772號執行(下稱系爭執行程序)在案,惟被告首次執行為71年,其後時至系爭執行程序啟動之40年間,不論是黃澤南或原告均未收到任何被告請求履行系爭判決之意思表示,故系爭執行程序所依據之借款請求權已逾15年時效。
再者系爭判決所載之債權,均已經和解或清償完畢,被告猶持債權憑證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原告自71年間即陸續聲請強制執行,因執行無果,經本院換發債權憑證,直至109年間,因系爭判決之連帶債務人之一黃炎山死亡,經被告聲請強制執行黃炎山之遺產,始獲償新臺幣(下同)30幾萬元,優先清查執行費及利息後,本金尚無法獲償。
此外,就系爭判決所示之債權,並無任何債務人或債務人之繼承人予以清償,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經查,系爭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為本院109年司執字第112680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依系爭債權憑證所示之債權為21萬元本金及利息(下稱系爭債權)。
被告取得系爭判決確定後,陸續於71年、77年、80年、83年、86年、89年、92年、95年、98年、102年、105年、108年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均執行無效果,而由本院核發在卷憑證在案,有歷次執行受償情形紀錄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3-14頁),由此可知系爭債權憑證所載債權(含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部分)均無罹於時效不得請求之情形,原告徒空言否認前開繼續執行情事,亦非可採。
㈡次查,被告於109年間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109年司執字第112680號執行在案,並於拍賣連帶債務人財產後,被告獲分配390,764元,然系爭債權除本金21萬元外,尚有利息1,106,361元及違約金1,066,849元,經優先清償執行費1,064元及利息後,尚不足額1,993,510元,有前開歷次執行受償情形紀錄在卷可參,並經調取本院109年司執字第112680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訛,故系爭債權並未因其他連帶債務人清償而消滅。
又原告雖主張其家族已清償系爭債務完畢,並提出本院80年度訴字第1609號和解筆錄、清償證明等文書在卷(本院卷第69-89頁),惟觀諸前開和解內容所示,黃凱南給付4,681,870元予高雄區漁會後,高雄區漁會應撤回附表所示強制執行程序,而從附表所示執行名義以觀,與系爭判決顯屬二事,足認該和解書所載債權亦非系爭債權,要難以黃凱南與高雄區漁會曾於81年1月15日達成之和解及清償,遽認為系爭債權已經清償完畢。
此外,原告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實其說,堪認被告所持系爭債權憑證所示之系爭債權並未因原告清償而消滅。
㈢從而,原告就系爭債權憑證所為清償、時效抗辯均不足採,其主張被告不得持系爭債權憑證強制執行伊之財產,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與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附表
編號 執行案號 執行名義 備註 1 80執9164 60訴1542 2 80執9644 59票772 與80執9164併案 3 80執9645 59票697 同上 4 80執9646 59票978 同上 5 80執9647 59票695 同上 6 80執9648 59票981 同上 7 80執9649 59票694 同上 8 80執9650 60票1011 同上 9 80執9651 60票1135 同上 10 80執9771 59票980 同上 11 80執9772 59票696 同上 12 80執9773 59票698 同上 13 80執9774 60票1139 同上 14 80執9775 59票979 同上 15 80執9776 60票1012 同上 16 80執9777 59票704 同上 17 80執9778 59票651 59票652 59票649 同上 18 80執9929 59票95 19 80執9930 59票542 20 80執9931 59票94 21 80執9932 59票543 22 80執9933 59票540 23 80執9934 59票541 24 80執9935 59票546 25 80執9936 59票702 26 80執10235 59票701 與80執9164併案 27 80執10236 60票1113 同上 28 80執10237 60票1106 同上 29 80執10238 60票1102 同上 30 80執10239 59票1107 同上 31 80執10240 59票703 同上 32 80執10241 59票544 同上 33 80執10242 60票272 同上 34 80執10243 59票537 同上 35 80執10244 59票700 同上 36 80執10245 59票699 同上 37 80執10246 59票653 同上 38 80執10247 60票2103 同上 39 80執10248 59票539 同上 40 80執10249 60票1105 同上 41 80執10250 59票545 同上 42 80執10251 59票547 同上 43 80執10252 59票538 同上 44 80執10253 59票91 同上 45 80執10254 60促2834 同上 46 80執10255 60票1104 同上 47 80執10256 59票650 同上 48 80執10257 60票1108 同上 49 80執10258 59票648 同上 50 80執10259 60票1137 同上 51 80執10260 60票1110 同上 52 80執10261 60票1010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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