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簡,2298,202403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2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富仁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區漁會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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