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簡,2305,2024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305號
原 告 余之凡


被 告 陳璟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0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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