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簡,2338,20240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338號
原 告 劉博芸
被 告 邱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本件被告籍設屏東縣,依民事訴訟管轄以原就被之原則及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