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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365號
原 告 李榮原
被 告 李仲平 指定送達址:高雄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聲請法官迴避,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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