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簡,2365,2024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365號
原 告 李榮原

被 告 李仲平 指定送達址:高雄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聲請法官迴避,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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