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簡,2396,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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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簡字第2396號
原 告 郭榮達
被 告 李良祈
訴訟代理人 李福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分百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1分許,搭乘伊駕駛之復康巴士,載運被告自址設高雄市○○區○○街00號之惠德醫院返回被告住所。

於尚有其他搭乘之患者及家屬在場之該復康巴士上,因兩造就行車路線有所爭執,被告竟以「幹你娘機掰」等語辱罵伊共3次,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故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

二、被告則以:伊因左腦內出血於000年00月間在台大醫院近營開顱手術,術後右側肢體癱瘓及全失語症,且有不定期癲癇及頻尿之症狀,本件事發時係因伊向原告表示要小便而原告並未回應,陪同家屬告知伊要等待時,伊始出言「幹你娘機掰」以表現情緒,非有意要辱罵原告等語,資為抗辯。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事發現場之復康巴士車內行車影像及譯文(見本院卷第65-79頁),經核與其所述相符,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16頁),且經本院當庭勘驗復康巴士車內行車影像,勘驗結果如附表一及二所示(見本院卷第114-115頁)。

觀諸勘驗結果,系爭復康巴士上除兩造外,尚有其他搭乘復康巴士之患者及陪同家屬,且於行車過程中,被告總共辱罵原告3次「幹你娘機掰」,綜合上情,可認被告在多數人搭乘之復康巴士上確有以穢語辱罵原告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至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依被告所提惠德醫院112年11月17日診斷證明書(見本院卷第97頁),上雖載被告罹患全失語症,然應診日期為112年11月17日,已晚於本件事發日期,尚難以此遽認被告有何因失能無法表達始以穢語表現情緒之情,是被告抗辯,並不可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於112年4月12日所為上述辱罵原告之行為,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已構成侵權行為,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因而所受之損害,即屬有據。

本院審酌被告與原告並不相識,被告僅因搭乘原告駕駛之復康巴士,因路線安排意見不一,即以穢語辱罵原告,並斟酌原告現年46歲,大學畢業,現職客運駕駛,月薪3萬餘元;

被告現年74歲,國小畢業,現無工作,月收入為老人年金4千餘元,且因腦中風合併右側肢體癱瘓而有失語症,有前揭惠德醫院112年11月17日診斷證明書在卷可證,及兩造之身分、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尚屬過高,以1萬元為適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諭知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附表一:
勘驗檔名 2_02_R_000000000000,全長46分56秒 勘驗結果 影片為系爭復康巴士內部影像,無聲。
⑴影片時間7分57秒,後車門開啟。
⑵影片時間8分50秒,被告兒子自前門上車。
⑶影片時間9分9秒,被告由原告推著輪椅上車,被告戴著口罩,惟外觀、神情均與常人無異。
⑷影片時間10分15秒,一A女(應為另B女之看護)上車。
⑸影片時間10分54秒,B女由原告推著輪椅上車。
⑹影片時間12分01秒,原告關閉後車門。
⑺影片時間12分40秒,原告駕車啟動,其後均為車內狀況。

附表二:
勘驗檔名 1_01_R_000000000000 勘驗結果 影片全長46分57秒,內容為原告於富康巴士車內,與訴外人李新傳及被告之對話內容,其中涉及侮辱言語,依序於: ⑴原告向訴外人李新傳表達其行車路線如此安排之理由,一背景男聲(被告)以台語喃喃道「幹你娘機掰」(影片時間37分57秒),亦為被告第一次出聲 ⑵原告表達遭被告辱罵及對訴外人李新傳之指責不滿時,同上男聲(被告)以台語「賀賀賀賀賀,幹你娘機掰」(影片時間41分18秒),亦為被告第二次出聲 ⑶無明顯對話,一男聲說「可以了」後,被告以台語喃喃道「幹你娘機掰」(影片時間45分55秒),亦為被告第三次出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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