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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466號
抗 告 人 何柏椅
相 對 人 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就民國112年12月26日所為之裁定,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
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1項及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已於民國112年12月4日繳費,有收據在卷可稽,是本院112年12月26日所為之裁定,認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駁回抗告人之訴,即有未合,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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