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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6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思妤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政偉
張有來
楊正吉
王洪素蕊
黃張貴華
許仁厚(即被繼承人許進丁之承受訴訟人)
許仁皇(即被繼承人許進丁之承受訴訟人)
許文世(即被繼承人許進丁之承受訴訟人)
許心語(即被繼承人許進丁之承受訴訟人)
謝正義
李玲紅
郭居祥
張秀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補字第1457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萬7,300元(計算式:1,347,500元×4%×7=377,300)確定,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37萬7,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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