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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7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芸虹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僅表明不服判決結果,未聲明不服之範圍即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若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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