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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8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閻秀珍、許孟琮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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