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聲字第58號
抗 告 人 許雅婷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王俐文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