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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268號
原 告 朱美華
被 告 阜昌堂建設公司
負 責 人 黃麗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送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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