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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566號
原 告 尤汪志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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