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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572號
原 告 劉淑琴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許宏吉律師
被 告 黃主宜
方麗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2年度雄救字第39號),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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