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補,1576,2023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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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576號
聲 請 人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明宗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7,6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併請原告提出被告劉明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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