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補,1588,202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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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58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被 告 蔡盷佑

蔡政龍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盷佑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30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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