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62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依慧
被 告 徐僡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僡瑜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3,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