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補,1625,2023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625號
原 告 宋信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育銘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良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