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補,1626,2023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62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代位人即債務人鄭文修(原名:鄭政嵩)、被告黃**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3632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房屋(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暨異動索引。

㈡原告應依上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記載之所有權人姓名,具狀更正本件被告之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地址等基本資料。

三、原告並應說明被代位人即債務人鄭文修之應繼分比例,俾核定裁判費。

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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