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補,1632,2023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632號
原 告 盧吳貴香
莊豋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虹鈫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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