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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638號
原 告 張珮綺
謝坤祿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港燕間終止租約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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