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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664號
原 告 蔡欣霓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文駿、陳銀燕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994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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