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補,1669,2023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 告 趙珈琳 住鳳山○○○000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洪冠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冠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