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補,2459,2024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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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459號
原 告 王沛欣
林沚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董幸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明爵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8,124元。
經查,原告起訴請 求被告賠償其因交通事故所受損害,僅係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基於訴訟經濟,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而已,實質上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自應就各原告對被告請求金額分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各應徵如附表「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裁判費,扣除先前已繳數額,林沚穎仍補繳1,09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附表(幣別:新台幣)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第一審裁判費 前繳數額 補繳數額 王沛欣 1,530,332元 16,246元 16,246元 0元 林沚穎 3,227,963元 32,977元 31,878元 1,0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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