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補,2481,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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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481號
原 告 鍾淑雁
訴訟代理人 梁雅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判決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1800分之30)予以變價分割,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合計328,4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附表(幣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地號土地 民國112年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面積(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持分 訴訟標的價額 高雄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 58,000元 21 1800分之60 40,600元 同段626-1 地號土地 58,000元 42 1800分之60 81,200元 同段627-1 地號土地 58,000元 41 1800分之60 79,267元 同段628-1 地號土地 84,920元 45 1800分之60 127,380元 合計 328,4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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