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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532號
原 告 億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尚倫
訴訟代理人 馮曼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伍耘霆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69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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