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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533號
原 告 許偉翔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朱冠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術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7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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