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621號
原 告 楊喬媗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4,052元【計算式:本金364,000元+民國112年10月13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2年12月13日止計算之利息10,0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