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補,2622,202404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622號
原 告 林倚令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