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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64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文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芹至(原名:周芝安)間清償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136元【計算式:本金57,216元+民國109年11月3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2年11月1日止計算之利息25,7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09年12月3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2年11月1日止計算之違約金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之督促費用500元,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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