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補,2713,20240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713號
原 告 吳素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靖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3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前向本院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673號),因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77、479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嗣經原告具狀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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