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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717號
原 告 溫郁鈴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宥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01,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40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朱宥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朱宥達為本件肇事責任歸屬之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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