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3,雄原小,2,2024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原小字第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詹慕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8號),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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