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謝坤育
相 對 人 范勤華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雄司偵移調字第152 號(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42767 號月股過失傷害刑事偵查案件轉介
調解)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3 時21分
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書 記 官 張玉茹
調 解 委員 陳聰敏
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謝坤育
相 對 人 范勤華
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捌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或特別補償基金之補償金,含車牌號碼000-0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財物損失)。
給付方式為:於民國113 年
1 月24日以前給付完畢,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二、兩造就關於民國112 年5 月4 日於高雄市鳳山區新富路590巷與新富路口發生之交通事故糾紛,所涉之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
相對人一方如有其他被害人或車主向聲請人請求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財物損失,相對人承諾自行負擔賠償責任,與聲請人無關。
三、聲請人願於收訖捌萬元後(即113 年1 月24日),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42767 號月股過失傷害案件,不再追究,願撤回對相對人范勤華之刑事告訴。
聲請人並同意檢察官依職權處分不起訴、或為不起訴處分並僅記載處分要旨、或處分緩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求處相對人范勤華緩刑。
以上筆錄經當場交閱或朗讀確認無訛始簽名如下:
聲 請 人 謝坤育
相 對 人 范勤華
調解委員 陳聰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張玉茹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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