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3,雄司聲,9,202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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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秀娟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送達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徵收費用,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聲請人之聲請,有第14條規定之費用而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秀娟公示送達,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 日裁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 日送達於聲請人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聲請人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聲請難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以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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