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林澄銘
相 對 人 林家億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395,000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3,39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