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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廖玉珠
聲 請 人 廖玉冬
一、上列聲請人等聲請對相對人廖康均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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