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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朝聖宮
法定代理人 周揚品
相 對 人 陳蕊珍
相 對 人 唐孫翠娥
一、上列聲請人因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調解標的之價額應以聲請人就調解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查聲請人所提出之調解聲明為「請求相對人應將聲請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23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0巷00號),權利範圍均為全部(相對人之應有部分各為1/2),返還予聲請人」,故本件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土地之之最新公告現值加計建物之最新課稅現值之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7,600 元【計算式如下:36,000元×51 平方公尺+461,600元=2,297,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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