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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林妡庭
相 對 人 鳳山國寶大廈管委會
相 對 人 洪淑珍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機車通行障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通知聲請人補正請求排除之障礙土地面積與土地價值等資料後,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排除通行障礙之面積為4.785平方公尺,請求通行之土地即高雄市○○區道○○段○○○○段00地號土地其民國113年公告現值為新台幣(下同)42,282元/平方公尺,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202,32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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