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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張媮婷
相 對 人 黃宥翔
郭美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宥翔及郭美伶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宥翔及郭美伶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聲請調解事件,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
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月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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