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3,雄司調,1154,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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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調字第1154號
聲  請  人  郭惠吟 
代  理  人  秦睿昀律師

相  對  人  郭世澤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囑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

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5條亦有明定。

再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70條第1款前段、第2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兩造及其他繼承人前曾簽立分割繼承協議書,惟被告迄不配合提供證件及辦理相關手續,為此,聲請調解請求被告履行協議等語,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又被繼承人郭許秀美生前最後住所地為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此有本院依職權調查郭許秀美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則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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