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3,雄司調,182,202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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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調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送達代收人 王郁雯、蔡性道、姜岢忻、陳妙
貞、 張光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蔡秀美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就給付電信費事件對相對人潘蔡秀美聲請調解,惟查本院依相對人之戶籍址送達之調解期日通知書,經郵務機關以「查無此址」、「遷移不明」為由退回,有本院依職權查閱之個人戶籍資料、退回信封在卷可稽。

是相對人因送達不到,按諸前開規定,可認聲請人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之情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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