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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調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李秀玉
代 理 人 鍾韻聿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王繼賢、陳俊益、蘇仙興、陳文英、歐永隆、林忠華、陳素卿、王年鳳、葉財銘、賴品月、郭木水、張震華、侯建豪、陳易鴻等間因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所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裁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故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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