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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調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鍾順華
相 對 人 AV000-A110093
AV000-A110093A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2條、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與相對人等二人賠償其損害而聲請調解,因本件損害賠償事由係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起訴與判決,是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聲請人之聲請而移轉管轄,故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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