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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調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葉鈺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相對人住所於屏東縣,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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