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國小字第3號
原 告 施忠慶
被 告 勞動部
法定代理人 何佩珊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法定代理人 江建興
訴訟代理人 林敬寅
洪文哲
許智順
被 告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逸華
訴訟代理人 卓璟汶
陳信翰律師
侯宇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被告勞動部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均未經合法代理,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9月26日16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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