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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81號
原 告 徐靜怡
被 告 王世豪
王祐霖
許彩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房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許彩鳳未受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三點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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